輕微交通事故處理期限最長是5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車輛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0日,責任認定輕微事故期限在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第四十七條
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辦理。對逃逸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對嫌疑車輛進行檢驗、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