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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一次性處理嗎?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1.59W)

交通事故是一次性處理嗎?

現代生活中,交通事故一直是圍繞在我們身邊的問題。發生交通事故後,要及時處理,不可拖沓。但有時也會出現一些特殊情況,雙方協商處理後一方再次申請賠償的情況時有發生,許多人不知道該怎麼辦,那麼交通事故是一次性處理嗎,今天本站的小編就為大家解答一下。

一、交通事故是一次性處理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規定: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上述規定可見:請求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是當事人的一種自願行為,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原則,而且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不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再加蓋公章。並且調解協議中有明確的權利義務內容,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調解協議具有可撤銷情形或者無效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因此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在交警隊主持調解下達成的一次性處理終結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

二、協議是否具有可撤銷事由?

1、《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意見(試行)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且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對賠償責任一方而言,應當在調解協議中明確所有可能涉及到的專案,對未做的鑑定或未涉及到的專案應當明確權利的放棄,即使通過增加相關賠償數額的方式予以解決,同時明確該賠償協議的終局性,如有可能,可以做一公證,公證費用由賠償責任一方主動負擔。

3、對受害人一方而言,應當對事故損害後果和可能的後續治療有所預計,詳盡的檢查、充分的診療是簽署終局賠償協議的必要步驟,在對病情的發展有充分估量情況下,適當提高協商賠償數額,以換取終局性賠償協議的達成,亦不失為通過非訴訟獲取最大賠償利益的有效途徑。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是一次性處理的,答案是肯定的,並且結果是不可撤銷更改。但如果有處理時合同不公的情況,當事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合法提出撤銷或者更改的申訴,這是被允許的。小編提醒,當您遇到此類特殊情況時,先諮詢相關律師是最穩妥的選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