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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書有怎樣的效力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2.05W)

交通事故調解書有怎樣的效力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但是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調解協議書,載明賠償的各項事宜,並經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那麼經各方辛辛苦苦達成的交通事故調解書有怎樣的效力?詳細內容不妨在進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調解書有怎樣的效力

1、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合同約束力。

(1)法律規定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從性質上說,調解協議書是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時,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因此,調解協議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當事人有法定的正當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書,從而強化雙方當事人的履約意識,維護調解協議書的嚴肅性。

2、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

調解協議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賠償爭議案件的重要證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調解協議書無效或者是可撤銷的,所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

二、簽訂交通事故調解書後對方反悔怎麼辦

1、當事人之間簽訂的調解協議,具有契約的性質,但經人民法院確認後即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調解書非出現法定事由、非依法律程式不得撤銷。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該條明確了調解書可以撤銷的兩種情形,第一是調解違反自願原則;第二是調解內容違反了法律規定。也就是說,只有出現這兩種情形,調解書才可以撤銷。

2、為防賠償權利人遭遇調解協議不履行情形,對於在公安交警機關達成具有給付內容的協議,當事人可以按照《公證法》的規定申請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依法院的確認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公證

公證申請需肇事方及受害方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肇事駕駛員的駕照、車輛所有權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肇事的責任劃分認定書;雙方就賠償內容達成一致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為處理交通事故花費的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喪葬費等費用的票據證明;以及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件或證明材料。

(2)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司法確認

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或是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經交警部門確認後,當事人擔心對方反悔或不履行調解協議的,交警部門可告知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該類司法確認案件適用就近便利原則, 當事人直接到事故發生地所屬轄區的人民法庭辦理。經審查協議不具有無效、可撤銷情形的,法院可依法作出確認,並及時製作民事調解書送達給雙方當事人。人民法院對請求交通事故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案件收費50元。交通事故調解協議經過司法確認後,賠償義務人拒不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3、達成調解協議後,賠償義務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書的義務,傷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直接起訴。

交通事故一發生,不管是受害方還是肇事方都最好在第一時間聯絡專業的交通事故律師,按照法定程式處理後續的調解甚至訴訟事宜。萬一達成的調解協議對方反悔,可以在專業的交通事故律師的幫助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直接起訴,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