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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十年辭退保險怎麼賠償?

交通事故案例 閱讀(5.19K)

一、上班十年辭退保險怎麼賠償?

上班十年辭退保險怎麼賠償?

1、補交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

2、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工作年限一年按一個月月平工資計算,不足半年按半個月計算,半年多不滿一年也按一個月算。

3、沒提前30天通知辭職,給一個月工資做為代通知金,標準為上個月應得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第2.補交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第3.如果未籤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二、單位補繳社保時效限制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員工主張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是具有強制性的,不應受到時效的限制。主張這項權利不僅是勞動者的“私權”,同樣也是國家的“公權”。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不主張此項權利,國家有關部門也應當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繳費義務。

正因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涉及到了國家利益,已不單單是員工和用人單位雙方之間的事了,所以對此是不能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對於此類問題,司法實踐中所掌握的標準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開始補繳。

上班十年辭退保險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賠償,如果是無條件辭退需要賠償兩倍的賠償金,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