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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資金困難辭退孕婦可以嗎

交通事故案例 閱讀(1.18W)
公司以資金困難辭退孕婦可以嗎

一、公司以資金困難辭退孕婦可以嗎

可以,但是單位無故解除孕婦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需支付2倍的經濟補償金並且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按照本人在單位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準備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孕婦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形,公司也是可以辭退孕婦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開除員工的合法情形有哪些

1、認定員工嚴重 違紀,必須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辭退違紀員工的重要依據。

用人單位通過合法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行政法規以及政策性規定,並已經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只有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做出來的辭退決定,才可以成為仲裁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判案依據。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建立起合法有效地規章制度,才能將其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嚴重  違紀的客觀依據。

2、規章制度只有公示過才能對員工產生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公示或者向勞動者告知的話,該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辭退勞動者的依據。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將該合法有效地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才能將其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嚴重  違紀的客觀依據。

3、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如果單位沒有注意蒐集儲存能夠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就算是勞動者真的嚴重  違紀,但是在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舉不出來證據,就要敗訴,法律講究的是證據。因此在員工發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及時取證。實踐中要求勞動者做出書面的檢討或者解釋、說明和承諾,留檔備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

總之,企業開除員工必須有證據證明員工由嚴重違反勞動、企業規章制度等行為,並且企業要履行告知義務,而告知的主體包括工會和本人。企業履行告知行為時,要特別注意留有證據如:通告、傳真等書面形式的證據。一旦被開除的員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企業可聘請勞動法專業律師,並配合律師收集證據,以增加在仲裁或訴訟中獲得勝訴的機會。

女員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夠隨意辭退孕婦的,即使合同已經到期也需要進行延期,否則就是屬於違法行為,除非孕婦有嚴重的違反相關紀律的行為,合法辭退不需要補償。因此,員工懷孕期間也是可以辭退員工的,但需要根據辭退的原因來判斷是否需要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