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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怎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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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怎麼仲裁?

1、申請勞動仲裁的時間

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如果是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如果是超過了一年的,當事人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訴訟時效一般是3年。

2、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a、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絡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B、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C、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影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影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資訊資料,即單位的工商註冊資訊。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影印件各一份,稽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3、對仲裁結果不服的

勞動爭議當事人須首先將爭議提交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收到仲裁裁決後,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裁決書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十五日內起訴的,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勞動爭議進行審理。

如果當事人未在十五日內起訴的,裁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該裁決,否則對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一些情況下,即使是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的勞動合同,但單位此時也應當按照法律中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而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要考慮到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規定的計算標準、計算基數也就是月工資情況等等。

實踐中有的人會簡單的將所有的用工類的糾紛都理解為勞動爭議,事實上並非如此。比如,拖欠保姆的工資,像這種兩方當事人都屬於自然人的,屬於僱傭關係,與勞動爭議是有差異的,就不需要先經過勞動仲裁程式,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