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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侵權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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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通則》侵權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民法通則侵權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民法通則》已經失效了,現在關於侵權責任認定的最新法律是《民法典》,其規定如下:

(1)行為的違法性。即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強制性規定,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但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的行為,緊急避險的行為雖然造成了損害,因其不具有違法性,故不為侵權行為。

(2)損害事實。既包括對財產權利的損害,也包括對非財產權利的損害。對財產的損害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是指可得利益的減少。

(3)因果關係。即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絡。

(4)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

二、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1、過錯責任原則,所謂過錯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所貫徹的基本精神是:沒有過錯,就沒有侵權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一般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於行為人的過錯而產生的侵權責任。按照過錯原則,行為人只有在主觀上有過失的情況下才對其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2、過錯推定原則,該原則是過錯責任適用的一種特殊情況,是指受害人若能證明其所受損害是由行為人所造成的,而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對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則法律就推定其有過錯並就此損害承擔侵權責任。該原則是介於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之間的一種中間責任。該歸責將過錯的舉證責任轉移給了侵權人,這樣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

3、無過錯責任原則,該原則又稱之為危險責任,是指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依據法律規定而承擔侵權責任。該原則的設立是為了彌補過錯及過錯推定原則的不足而設立的制度。

4、公平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如不對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適用公平責任,則法官在案例裁判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也不符合成文法系社會要求的確定性。《民法典》將公平責任原則劃為無過錯責任的範疇,該規定不會導致歸責原則適用的交叉,有利於侵權責任編的實施與適用。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是有四個:行為違法性、因果關係、損害事實和主觀故意。同時在法律上關於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有四個,一是過錯原則,二是過錯推定原則,三是無過錯原則,四是公平責任原則。這四種原則都有不同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