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違反公司制度辭退要補償可以嗎?
違反公司制度被解僱勞動者是沒有任何賠償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被用人單位開除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勞動者也無權要求賠償。
因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必支付補償金。但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達到”嚴重“程度,且規章制度要經過員工討論並明示的才有效,否則用人單位還是要支付補償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爭議舉證責任
1、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結合其他舉證規則,如果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要求記錄工資支付情況,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勞動者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的,此時如果是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勞動者是得不到什麼補償的,如果勞動者的行為造成了用人單位的重大損失,那麼這是需要勞動者給賠償的,如果是用人單位拒絕向勞動者賠償的,此時只能通過司法的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