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仲裁使用範圍包括什麼?
財產權益糾紛、合同糾紛都適用於經濟仲裁,行政爭議、勞動糾紛以及婚姻關係等不能提出經濟仲裁的請求。對於特定的個人或者是單位來說,在糾紛發生之後,首先需要確定糾紛的型別,然後才能確定採用什麼方式獲得救濟。
經濟仲裁適用領域有涉外經濟仲裁和國內經濟仲裁。國內經濟仲裁主要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涉外仲裁主要處理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的仲裁。
1、仲裁的適用範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①關於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仲裁法》,不屬於《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範圍,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①勞動爭議的仲裁;
②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2、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單獨仲裁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二、經濟仲裁的流程
(一)受理階段
仲裁程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後,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申請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用,否則將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
2、被申請人可在仲裁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書;
3、分別做好證據材料的核對及整理工作,必要時可提交補充證據;
4、及時提交仲裁員選定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詳細寫明委託許可權的授權委託書等有關材料;
5、在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主動查詢其下落,並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被申請人的確切住所,否則將影響仲裁程式進行;
6、被申請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請求,則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此外,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二)組庭階段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若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經濟型別的財產糾紛,一般是可以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的,在仲裁申請之中,需要闡述糾紛的發生事由、糾紛目前的狀態等,同時也需要在申請書之中明確說明自己希望獲得的經濟。提交仲裁申請的同時,還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