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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 | 仲裁員作用

經濟仲裁 閱讀(2.51W)
經濟仲裁 仲裁員作用

經濟仲裁是一種和平解決經濟糾紛的方法,指經濟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發生爭議時,如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自願將爭議的事項或問題提交給雙方同意的第三者依照專門的仲裁規則進行裁決,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採用仲裁的辦法解決國內經濟合同中產生的一切爭議。在我國一般只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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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是什麼

仲裁員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對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糾紛進行評判並作出決定的居中裁判者。從對爭議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角度看,仲裁員與法官很相近。但二者實際有著本質區別。法官是經國家立法機關任命並在各級人民法院工作的國家公職人員,而仲裁員則不是一種專門職業,他可能是商人、教授、會計師、技術專家等。從裁判權的來源看,法官的審判權來源於國家的司法權力,而仲裁員的管轄權只是來源於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的授權。超出授權範圍,則仲裁員無權行使管轄權。
我國《仲裁法》對仲裁員的資格條件做了相當具體明確的限定。
《仲裁法》第13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
(三)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
(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高階職稱的;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階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