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肇事>

交通法肇事逃逸駕駛證會弔銷嗎?

交通肇事 閱讀(4.73K)

交通法肇事逃逸駕駛證會弔銷嗎?

一、交通法肇事逃逸駕駛證會弔銷嗎?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駕駛證吊銷。交通肇事逃逸的交通管理部門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交通事故造成行人亡構成犯罪的,當然,要吊銷駕駛執照。

1、前行為未構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處理。

肇事者違章肇事如果只是致被害人輕微傷、輕傷或者只是造成了牲畜(如豬、牛、羊等)死亡的後果,財產損失數額不大。此時如果肇事者逃逸行為本身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肇事者不構成犯罪,對肇事者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的規定,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2、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後逃逸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理

肇事者違章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此時肇事者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肇事者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駕車逃逸,但沒有因逃逸而造成嚴重後果。這種情況符合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對肇事者應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案件的處理

1、未介入肇事者本人其他加害行為即交通肇事後單純逃逸緻人死亡的情況。

2、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按照《解釋》第六條規定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3、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在逃逸過程中介入肇事者的“加害”行為,如拖著傷者逃逸故意到車軋人,將受害人拋入水中,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對此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對肇事者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進行數罪併罰。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由於逃逸行為已成為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因此不應再被作為前一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是由,否則有違“禁止一行為重複評價的原則”。

在駕駛車輛的過程中都是需要遵守相應的道路交通法規的,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也是要及時的通知交警部門,在發生事故後如果出現肇事逃逸的行為後不僅會嚴重危害到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同時也是不利於交警部門對事故進行審理,當肇事逃逸構成犯罪的程度後也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