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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交通肇事逃逸駕駛證被吊銷嗎

交通肇事 閱讀(2.35W)

造成交通肇事逃逸駕駛證被吊銷嗎

一、造成交通肇事逃逸駕駛證被吊銷嗎?

1、交通事故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2、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3、刑事責任:刑法133條:違反交通 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正常的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才追究刑事責任,逃逸的僅造成受害人重傷的就需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條第2款: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誌圖案,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誌圖案、警報器或者標誌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定統一的標誌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對於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由於情節比較嚴重,浪費了很多警力,同時也使得他人的生命、財產權益受到了侵害,故而該駕駛員一但誒抓捕,核實相關事宜,有可能會被吊銷駕照,嚴重的可能會被終身禁止再次考取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