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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能認定為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 閱讀(1.04W)

一、哪些情形不能認定為肇事逃逸

哪些情形不能認定為肇事逃逸?

1、發生事故後,事故車輛駕駛人為了及時搶救傷者,用事故車輛將傷者送往醫院搶救,並及時報案聽候處理的。

2、發生事故後,事故車輛駕駛人將傷者送往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而暫時離開醫院,但是留下本人真實資訊,並及時報案聽候處理的。

3、發生事故後,事故車輛駕駛人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離開現場,但沒有脫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效控制的。

4、發生事故後,事故車輛駕駛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發生事故。

5、發生事故後,有證據證明事故車輛駕駛人因現實的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離開現場,並及時報案聽候處理的。

6、車輛駕駛人在現場勘查以後,事故進入後續調查取證階段藏匿的,在事故責任認定中不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二、哪些情況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於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所謂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需要指出的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再次,對於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後,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後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根據交管部門出臺標準,以下8種情形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絡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

在交通肇事中,逃逸可以說是其中十分嚴重的情節了,此時無論是否會認定為犯罪,其實對逃逸之人的處罰都是比較重的。尤其是在構成了交通肇事罪的情況下,同時存在逃逸情節的,起刑點就是3年有期徒刑。若因為逃逸導致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救治而死亡,那麼將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