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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取保候審申請主體包括哪些?

交通肇事 閱讀(1.04W)

一、交通肇事逃逸取保候審申請主體包括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取保候審申請主體包括哪些?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並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被取保候審人有哪些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義務: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須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審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到傳訊後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還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不能利用這種自由實施干擾證人作證的行為,如對證人採取威脅、引誘等手段使證人不敢作證、拒絕作證或作偽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審人不得利用未被羈押的便利條件與其他同案人訂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隱藏、銷燬、偽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應當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向公安機關進行報告,而不是一味的逃避責任,交通肇事逃逸之後,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當事人本人以及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相關部門批准取保候審之後,不能夠以任何的形式干擾證人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