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法規>

交通事故雙方離開現場隔天能否報警?

交通法規 閱讀(2.88W)

交通事故雙方離開現場隔天能否報警?

一、交通事故雙方離開現場隔天能否報警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離開現場沒有報警,隔天可以報警,但是否受理由交通管理部門在三天內作決定。

二、相關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的,應當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絡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或者發現道路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型別、車輛號牌號碼,是否載有危險物品以及危險物品的種類、是否發生洩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並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徵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徵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願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八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未報警,在事故現場撤除後,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記錄內容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決定。

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