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車輛年審>

撤銷合同的期限規定是什麼?

車輛年審 閱讀(1.76W)

一、撤銷合同的期限規定是什麼?

撤銷合同的期限規定是什麼?

撤銷合同的期限規定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民法典》為了平衡和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並非是無時間限制的權利,它有著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

撤銷權之行使並非沒有時間限制,它有著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當事人於法定期間內未曾行使,則該撤銷權歸於消滅,當事人不得以存在撤銷事由,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觀各國立法例,均對撤銷權之行使做出了時間限制,對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行使撤銷權的,則消滅其撤銷權,但依各國不同之情況,其行使期間規定亦不盡相同。如日本民法第三十一條:撤銷權自可以追認時起,五年間不行使時,因時效而消滅。

二、合同可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可撤銷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於無效的合同。下列情況下合同可撤銷: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民法典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後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於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通常會涉及到簽訂專屬合同的情況,在沒有特殊原因的情況下是不能申請撤銷合同或者是合同無效的,但是如果滿足相關法律規定的合同不生效的情況的,當事人是有權要求對方撤銷合同並判定原合同無效的,法院將會視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