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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交通事故責任方缺席保險賠償給誰

交通保險索賠 閱讀(2.93W)

法院處理交通事故責任方缺席保險賠償給誰

由於交通事故責任方在法庭上難以面對受難家屬,怕發生矛盾,會選擇缺席。法院處理交通事故責任方缺席保險賠償給誰?責任方未到場,法院會依法缺席判決,賠償權利人同時可以起訴保險人,獲得保險賠償。接下來,由本站為您做詳細分析。

一、法院處理交通事故責任方缺席保險賠償給誰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被告經法院依法傳喚後未到庭,法院即可依法缺席判決。在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因為車主怕與受害人家屬發生矛盾,另外也是因為有保險公司賠償,車主一般不出庭,這對案件的審理是沒有影響的。

二、保險賠償問題

為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國家出臺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下簡稱《交強險》),要求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審判實踐中,由於對法律的理解不同,執行的標準不一致,導致涉及保險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處理結果千差萬別。

㈠關於保險人的訴訟地位。目前,司法實踐中在確定保險人的法律地位上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在案件中根據原告的起訴確定保險人的法律地位,原告列保險人為被告的即為被告,列第三人的則為第三人;二是事故車輛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列保險人為被告,車輛參加第三者商業險的列保險人為第三人;三是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認為保險人不是侵害人、受害人不是保險合同相對人,保險人不能參與該案的訴訟,不能作為此類糾紛的當事人,不能直接賠償第三者。對以上幾種處理方式,各有各的道理,首先,將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列為被告的人認為,強制保險責任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直接賠償的民事責任,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不論什麼原因,保險人就要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而應當直接將保險人列為被告承擔責任。原告起訴了保險人為被告,他就是被告,但原告起訴時列保險人為第三人的他就是第三人,因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就是被告的地位。法院不能干預原告要將第三人變更為被告。第二種方式認為,第三者交強險,是法律的規定,車輛發生事故,保險人按照法律規定,是必須賠償的,他在訴訟中就是被告的地位,而不是第三人。而在第三者商業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在車輛交通事故中,不是保險合同的相對人,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賠償責任,只是在判決結果上可能與他們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在第三者商業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只能是第三人。第三種方式,認為保險人不應列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當事人,理由是,第三者商業保險的合同當事人,是保險人與被保險車輛的所有人,即投保人,受損害人不是合同相對人,不能主張保險合同中的賠償權利,應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主張賠償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的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人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按此條規定,應當先由被保險人向第三者進行賠償,然後由被保險人再向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請求賠償。因而,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的人,不能直接將保險人列為當事人,讓保險人直接承擔責任。

㈡交強險與商業險性質的界定。機動車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與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不同的責任保險制度。在交強險出臺前,保險公司承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是商業保險,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事故進行理賠。交強險出臺後,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審判實踐中,法官對交強險與商業險的性質界定不一致,出現商業險按交強險理賠的現象。有的案件,受害人與機動車主之間均有責任,按商業保險的賠償範圍,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為:投保人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內承擔保險責任。但判決時,卻把商業險作為交強險理賠,判決由保險公司在投保範圍內直接賠償受害人,對受害人自己應承擔的責任也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㈢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責任範圍。按照商業險的規定,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責任為: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範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在共同致害的道路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被保險人作為致害的一方,就共同致害人間承擔的是按份責任;對第三者而言,與共同侵權人相互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就出現了投保一方的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範圍問題,是對共同侵權人而言侵權人應承擔的按份責任,還是對第三者而言各侵權人承擔的連帶責任,即所有賠償金額。實踐中,也就出現了按共同侵權人內部的按份責任理賠和按受害人全部賠償金額理賠的現象。

㈣保險公司間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在共同侵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共同侵權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機動車均投保,兩車主相互承擔連帶責任,保險公司之間是否在理賠的範圍內應相互承擔連帶責任,法官的認識不統一,有的認為應相互承擔連帶責任,有的以法律未明確規定,認為相互間不承擔連帶責任,導致受害人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

精神撫慰金是否應由保險公司賠償的標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條規定了人身傷亡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而人身傷亡損失的賠償範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所以,法官在對保險公司是否承擔精神撫慰金問題上標準不一致。有的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不超過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的賠償責任中,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金;有的以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精神撫慰金屬免責範圍”為由,判決保險公司不賠償。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的規定,可見交強險中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故在受害人的其他損失不超過賠償限額的情況下,可判決保險公司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如其他損失超過限額,則不應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先行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商業險中按合同約定賠付受害人其他損失,否則對保險公司明顯不公,變相減輕了致害人的賠償責任。至於保險公司是否應在商業險中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則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

綜上所述,相信您已瞭解到無論交通事故責任方是否缺席都不會影響法院對保險賠償的處理。根據保險法,保險人給賠償權利人造成傷害的,應按照法律或相關合同條款對賠償權利人進行賠償,賠償權利人還可以繼續起訴保險人,維護自己的權益。以上就是法院處理交通事故責任方缺席保險賠償給誰的詳細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