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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期限是怎樣的

交通保險索賠 閱讀(4.95K)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期限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應在保險時限內進行賠償,否則,超過了保險時限,保險公司將不再賠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的各種必要單證。下面,本站小編詳細介紹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期限。

1、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十七條規定:

在承運人會同收貨人作出貨物運輸事故簽證時起,被保險人如果經過180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據、證件,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2、一些人壽和健康保險條款對保險事故通知都作了類似的規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或5日或10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

3、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0)第二十八條規定: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本條款第十二條規定的或保險人要求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的各種必要單證。第三十條又規定: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索賠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權利的期間。如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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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訴時,原告同時起訴肇事方和保險公司的,可將兩者列為共同被告。侵權賠償與保險賠付系不同的法律關係,不屬於共同訴訟,本應分案處理,但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1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對保險金享有直接的請求權,且該請求權是法定的,故可從訴的合併的角度,將兩者列為共同被告。

(2)起訴時,原告僅起訴肇事方的,應向原告進行釋明,由原告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險公司申請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原告經釋明後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險公司不申請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法院應依職權追加保險公司為第三人。

(3)起訴時,原告僅起訴保險公司的,因保險公司的責任範圍要根據肇事方的責任而確定,且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範圍與肇事方也有利害關係,故應由法院向原告釋明追加肇事方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蔘加訴訟,或者由肇事方申請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的。如果原告經釋明後仍不追加的,且肇事方也不申請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肇事方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於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期限,在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索賠時效是180天,一般人壽和健康保險是7天或10天通知保險公司,機動車保險是48小時。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