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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規定

2016年1月1日起,《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開始施行。《辦法》明確,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