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買賣>

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房屋買賣 閱讀(3.04W)

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商品房買賣活動,方便商品房交易,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商品房預售合同或現售合同。

本辦法所稱登記備案,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與購房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通過全市統一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籤約暨備案系統(以下簡稱網備作業系統)即時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及其監督的組織實施,提供網備作業系統的入網許可權管理、網路系統維護等資訊科技支援,承擔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高新區(以下統稱中心城區)內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及其變更、登出,由申請人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按規範、便捷、及時、高效的原則辦理。

第二章 登記備案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或商品房現售備案時,應當同步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登記備案的使用者認證。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眾資訊網公示以下資訊:

(一)商品房銷售的相關資訊,包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銷售備案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專案名稱、專案座落、房屋類別、可預售建築面積;商品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二)商品房的樓盤表及建築面積測繪成果;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

(四)商品房源的銷售狀態和權利限制狀況;

(五)預售資金監管銀行、監管賬戶賬號;

(六)商品房銷售掛牌價格;

(七)商品房擬竣工交付使用的日期。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商品房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應當向購房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文字等,向商品房購房人說明預售房屋的狀況,告知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籤約、聯機列印和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登記備案的程式、要求和注意事項。

第八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登記備案依下列程式辦理:

(一)買賣當事人根據本辦法第七條公示的合同示範文字,就買賣的商品房擬訂合同條款;

(二)買賣當事人通過網備作業系統填寫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確認無誤後,共同提交“聯機列印”;網備作業系統聯機列印該合同,買賣當事人共同在該合同上簽字蓋章後,依約收執;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聯機列印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後,通過網備作業系統錄入購房人身份證明(預售商品房的,還應當錄入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名稱和已交購房款金額),同時將該商品房買賣合同提交“登記備案”;

(四)網備作業系統核實後,除本辦法第九條情形外,自動生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資訊,並在相應的房源資訊欄內顯示該商品房的銷售狀態為“已售”。

第九條 網備作業系統自動識別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的相關資訊,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支援:

(一)所購房屋不在預售許可、現售備案範圍內;

(二)所購房屋已被其他購房人聯機簽約或買賣合同已登記備案或已設定的抵押未登出;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與核准預售許可的預售人或房屋所有權證的所有人名稱不一致;

(四)購房人有“業主委員會”、“清算組”、“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等不具有房屋登記主體資格的名稱字樣;

(五)購買機械式停車位或購買可售停車位超過規定配置比例;

(六)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容不完整,未錄入相關資訊;

(七)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裁定、決定查封限制房地產權利或其它法律法規政策禁止出售的。

第十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經登記備案後,網備作業系統自動向購房人傳送已備案的簡訊。購房人持已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等資料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告登記、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

第三章 變更

第十一條 在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或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前,買賣當事人經協商一致,需要變更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除買賣當事人、標的物坐落等以外條款的,買賣當事人可共同通過網備作業系統自行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買賣當事人經協商一致需要變更以下內容之一的,買賣當事人應共同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一)共同購房人之間共有方式及份額變更;

(二)在購房人間減少共有人;

(三)購房人在家庭成員(僅含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間更名或增加共有人。

辦理前款手續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買賣當事人簽署確認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變更申請表;

(二)證明合同登記備案資訊需要變更或更正的材料;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的介紹信、經辦人及購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於資料齊全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四章 注 銷

第十三條 在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或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前,買賣當事人依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解除或終止履行的,買賣當事人應當共同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的登出手續。

商品房買賣合同經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合同無效或終止履行的,買賣當事人其中一方可持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的登出手續。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於資料齊全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涉及本辦法第十五條情形的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申請登出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原件:

(一)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買賣當事人簽署確認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登出備案申請表;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或終止履行的協議(法院或仲裁機構判決或裁決的除外);

(四)能載明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名稱的購房交款憑證(與登記備案中記錄資訊相符);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的介紹信、經辦人及購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本條前款第(四)項,涉及本辦法實施前已完成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可提供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的購房交款憑證;涉及商品房現售的,不提供該項資料。

第十五條 申請登出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存在下列情形(法院或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判裁解除合同的除外)之一的,實行會議議決制:

(一)同一商品房專案內一次性申請登出備案5套(間)以上或同一專案一個月內累計申請登出備案20套(間)以上;

(二)同一購房人一次性申請登出備案3套(間)以上;

(三)同一商品房源登出備案3次以上;

(四)提交材料中的付款憑據與登記備案中錄入的付款憑據不一致;

(五)市場監管中發現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六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已登出的,網備作業系統顯示該房源銷售狀態處於“可售”;購房人要求購買處於“可售”狀態的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拒絕。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將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的變更、登出的房源資訊通過公眾資訊網予以披露,對本辦法第十五條情形中有風險的及時予以提示。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予以通報批評、記減信用分、在網備作業系統公示等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抄送相關監管部門。

第十九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虛假資訊資料進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及其變更、登出或存在其他虛假交易情形的,可予以約談,責令其停止違規行為;情節嚴重或拒不停止違規行為的,可暫停該房地產開發企業當期所售商品房合同網上籤約功能,計入其信用檔案並公開披露。發現購房人弄虛作假,提供不實材料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開披露並抄送人民銀行徵信部門。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及其登出、變更政策的宣傳;不得利用合同登記備案及其變更、登出等業務向購房人收取任何費用或投機炒作或為購房人提供不實材料,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前述行為的,可予以通報批評並抄送人民銀行徵信部門 。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不依法履行職責,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五年;原《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管理辦法》(成房發〔2013〕1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綜上所訴,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管理辦法從登記備案、變更、登出、監督檢查等方面具體闡述了管理辦法的要求。而且隨著全國對個人持有的不動產資訊實行實名登記並進一步互聯互通,對於商品房買賣的管理將變得更加便捷、高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