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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政府資訊公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政府資訊公開的規定

政府資訊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及時、準確地公開發布。國家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工作。電子政務是資訊公開的重要載體。按照“統籌規劃、資源共享、面向公眾、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的同時,構建網上資訊公開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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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管轄的規定

現在這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管轄的規定的,一般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