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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強拆的許可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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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房屋徵收下的強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政府有強拆的許可權嗎

由於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因此我國《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強制執行只能由法律設定,其他諸如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皆無權設定行政強制執行。

我國法律中並未給予政府部門在合法房屋的徵收過程中進行強拆的權利。所以,面對在合法期限內拒不搬遷的被徵收人,做出徵收決定的政府部門僅能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不能自行實施強拆行為。

(二)違法建築治理過程中的強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