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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違建可不拆的依據

拆遷安置律師解答 閱讀(1.22W)

三種違建可不拆
●部分拆除影響建築物、建構物主體結構安全或者整體拆除影響相鄰建築物、建構物主體結構安全的;
●現有拆除技術條件和地理環境無法實施拆除的;
●拆除將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三種違建可不拆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