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解答>拆遷安置律師解答>

動遷款財產保全申請法院應在多長時間內裁定並執行

拆遷安置律師解答 閱讀(2.52W)

對於應歸當事人所有的動遷補償款,也屬於當事人的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訴訟中經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執行中,法院都可以依法採取保全措施,對該動遷補償款進行查封、凍結,甚至直接扣劃。
保全期限一般在兩年以上,到期如果糾紛還沒有解決,當事人可以申請繼續保全。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動遷款財產保全申請法院應在多長時間內裁定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