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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有沒有權利逮捕當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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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有沒有權利逮捕當兵的?

一、警察有沒有權利逮捕當兵的?

警察一般是沒有權利逮捕當兵的人的。現役軍人在一般的治安案件中,公安機關還真不能抓人。對現役軍人在地方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由案發地公安機關移交現役軍人所在部隊處理。

參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

(一)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偵查。

(二)地方人員在軍隊營區作案的,由軍隊保衛部門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三)軍人與地方人員共同在軍隊營區作案的,以軍隊保衛部門為主組織偵查,公安機關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機關為主組織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四)現役軍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五)軍人退出現役後,發現其在服役期間在軍隊營區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軍隊保衛部門偵查,公安機關配合。

(六)軍人退出現役後,在離隊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經批准入伍尚未與軍隊辦理交接手續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偵查。

(七)屬於地方人武部門管理的民兵武器倉庫和軍隊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給地方單位使用的軍隊營房、營院、倉庫、機場、碼頭,以及軍隊和地方人員混居的軍隊宿舍區發生的非侵害軍事利益和軍人權益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八)軍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公司、廠礦、賓館、飯店、影劇院,以及軍隊和地方合資經營的企業發生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辦理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和有關軍隊保衛部門應當及時互通情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對管轄有爭議的案件,應當共同研究協商,必要時可由雙方的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本條所稱的“軍人”,是指現役軍人、軍隊在編職工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

當兵的人一般都是在平時的工作中受到了特別的規制和嚴格的管理的,所以如果在現實中真的發生了當兵違法而恰好是在警察的管轄之下的情況時,就應該讓警察將案件轉交給軍人所在的部隊而不是直接進行逮捕,否則這樣會導致部隊秩序的混亂和難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