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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信用卡警察逮捕流程怎麼撤銷

撤回起訴是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處理案件的一種方式,而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撤回提請批准逮捕也是存在的。
一些公安部門在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後,由於偵查需要或其他原因在檢察機關作出批准逮捕前,有時會提出撤回提請批准逮捕的要求。檢察機關經過審查,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證據不足或沒有逮捕必要,不能作出批准逮捕決定或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時,有時會同意公安機關撤回提請批准逮捕的要求。此外還存在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撤回提請批准逮捕的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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