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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承兌匯票到期無力支付收款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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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承兌匯票到期無力支付收款人怎麼辦?

在日常的商業活動中,尤其是從事外貿工作的朋友可能會遇到一個問題,那就是商業承兌匯票到期無力支付,作為收款人該怎麼辦呢?外貿商業活動作為跨境貿易,交易中出現任何問題都比國內貿易更加複雜,下面我們就來看看當我們遇到這類問題時有哪些解決辦法吧。

一、雙方調解

首先要積極和對方聯絡,瞭解是由什麼原因造成商業承兌匯票到期無力支付的。瞭解清楚後,如果雙方有可以共同認同的臨時解決辦法就私下解決。但如果對方是故意或無力支付的,就可以轉入法律訴訟程式。

二、法律途徑

可以讓公司要求銀行出具退票理由書,然後向前手追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2、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3、第六十二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4、第七十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國際貿易的複雜性導致在出現相關貿易問題時,其解決的時間週期會延長較長時間,如果遇到這種問題一定要準備好完整的全套單據和證明,這樣才對我們有利。如果金額過大,建議聘用律師來提供幫助。關於商業承兌匯票到期無力支付的問題就瞭解到這裡啦。如果對相關專業問題還有不懂得朋友可以諮詢本站的律師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