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將位於福州市 路 號 棟 號車庫租給乙方使用;
2、本物業的用途為 ,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3、乙方不得在車庫記憶體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險物品;
4、甲方僅提供物業出租,不承擔物業記憶體放物品的安全及管理責任;
5、租賃期從2015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共租用 個月;
6、租金為 元/月(含管理費),次月的租金要求在當月的20日之前打入甲方的賬戶,開戶行: ,賬號: ,賬戶名 ,如果發生遲延交納租金的情況,按照遲延交納天數乘以 元/天的標準計算,如果乙方提前解除租約則預先支付的租金以及保證金不予以返還,作為支付給甲方的賠償金;
7、電費由乙方支付,標準為 元/月,乙方不得更換倉庫內照明燈泡且不得使用其他電器。
8、在本物業交付給乙方之前,乙方需要預先支付月租金 元、保證金 元,合計元;
9、租賃期滿後,經甲方驗收本物業無損壞的情況下,甲方在收到原甲方開據的保證金收據及乙方結清電費後一週內將保證金無息、全額退還給乙方;
10、本協議簽訂當天,甲方將本物業交付給乙方使用。
11、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甲方營業執照影印件
附件2:乙方身份證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