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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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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出租合同

建材出租合同

出租方:(簡稱甲方)

承租方:(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由甲方租給乙方下列物品:

租賃物品種類如有變更,以發貨單數量為準不再另籤合同。

第一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的日租金執行,並在下月5號前向甲方繳納上月租費,乙方不得拖欠,逾期未交,每日加收延付金額的百分之一違約金。

第二條:租期約定(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天。不足約定的按約定計算收費。超過約定按實際天數計算租賃費。

第三條:根據租用物品數量,雙方商定預交押金 元(所租物品未退清之前不得以押金抵租費)。

第四條:租用期間的物品由乙方負責維修保養,不準改制,退還時發現如有損壞丟失,按合同附表(租賃物品價格及賠償標準表)收取修理費及賠償費。

第五條:甲方出租的物品,乙方當面點清數量,檢查質量,如有異議時當場更換。否則甲方不承擔使用中任何責任。

第六條:乙方租用物品名稱、規格、數量、租期以甲方倉庫辦理的經乙方經辦人簽字的發貨單為驗收合格憑證,入庫物品以甲方經辦人簽字的退貨單做為租用物品和結算租費的憑證。

第七條:如有轉讓、轉租或將租賃物資變賣、抵押等行為,除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限期如數收回租賃物資外,承租人還應向出租人償付違約期租金25﹪的違約金。乙方在退還租用的物品時,其中所領的物品退租時不得調換,如發現不是原領物品,雙方材料員簽字認定,按所定價30﹪付給甲方質量補償費。

第八條:(運輸方式)乙方自提、退貨時由乙方送回甲方倉庫驗收合格收貨。

第九條:物品價格及賠償辦法按租賃物品價格及賠償標準表執行,該租賃物品價格及賠償標準表,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蓋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共同遵守,如單方面終止本合同,應承擔其給對方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一條:此合同履行地為甲方負責人戶籍所在地。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材料員: 材料員:

電話: 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