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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物業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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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物業條款

租賃合同的條款有哪些


租賃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⑴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⑵租賃標的名稱。

⑶數量。

⑷質量:由於租賃財產一般使用的時間較長,這就必須考慮到因自然原因或因正常使用造成磨損或消耗,並規定合理的標準,作為返還和區分責任的依據。

⑸用途:承租人必須如實告訴對方租賃的目的和用途,以便按照租賃物品的正常效能使用。

⑹租賃期限:租賃期限可按年計算,也可按月、日甚至小時計算。

⑺維修和保養責任:一般情況下,大修應由出租人負責,日常保養和維修由承租人負責。

⑻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限期:租金標準和期限如有統一標準的,按統一標準執行,沒有統一標準的,由雙方商定。

⑼違約責任:在租賃合同中,應明確違約責任的承擔。規定違約責任,可促使當事人雙方嚴格按合同規定或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同時也便於當事人、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區分責任時有所遵循。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⑾其他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