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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裝修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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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裝修糾紛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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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裝修糾紛的處理原則


房屋裝修是指為使房屋內部環境達到一定的質量要求,使用裝飾材料對房屋的內部裝飾修建的工程建設活動。

在房屋租賃活動中,裝修具有以下特點:裝修物歸承租人所有,房屋承租方為裝修方,裝修投入的材料的所有權歸承租人。裝修物與房屋具有相對不可分離性,因裝修物並非一般的陳設物,一經裝修,即與房屋緊密結合在一起,要使裝修後的房屋完全恢復原狀,事實上已經不可能,並且在經濟上也不合理。

正是基於上述特點,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由於房屋的所有權和居住使用權暫時分離,因此承租人對租賃的房屋進行裝修實質上屬於我國民法規定的添附,即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合併到一起,形成一種不能分離的財產狀態。

根據我國民法有關物的添附的規定以及審判實踐中租賃房屋裝修投入糾紛的不同型別,處理此類案件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侵權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原則適用於承租人在沒有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的行為。根據我國民法規定,非財產所有權人只有在取得所有人的同意之後,才能在他人的財產上從事添附行為,否則為侵權行為。在房屋租賃活動中,承租人只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權,在未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裝修,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承租人應承擔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的責任。此種情況的具體處理辦法為:承租人對其投入的裝修物,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其拆除;不能拆除的,房屋所有人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承租人因拆除裝修物造成房屋損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當事人約定原則

該原則適用於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雙方事先約定了具體的處理意見,且該房屋租賃合同屬於正常終止。承租人經所有人同意對房屋進行裝修屬於合法的添附行為,對裝修投入損失的承擔按事先約定的辦法進行處理,這是我國民法自願原則和民事權利可處分原則在民事活動中的具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六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公平合理原則

此原則適用於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對租賃的房屋進行裝修,雙方未對裝修補償作約定,且合同屬於正常終止的情況。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後對房屋進行裝修是一種合法的添附行為,但雙方未就裝修費用的承擔問題事先約定且合同屬於正常終止,實踐中一般以公平合理的原則加以解決。具體處理辦法是:承租人投入的裝修物,能夠拆除的,由承租人拆除歸自己所有;不能拆除的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針對不同的房產租賃糾紛,其實當事人採取的解決方式是不一樣的,即使是同一類糾紛,由於具體的情況不同,因此有的人可能採取調解方式比較合適,而有的通過訴訟來處理更為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