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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只有蓋章沒有簽字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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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只有蓋章沒有簽字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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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簽字沒有蓋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可能有效可能無效。只有簽字沒有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合同是由單位的委託代理人在其許可權範圍內、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籤的字,則合同有效。

2、如果簽字的委託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簽訂合同的,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後,所籤合同有效。未經追認的,合同無效,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條 【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