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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立案標準

危害公共安全罪 閱讀(1.29W)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二的規定,以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立案標準

1.為實施恐怖活動製造、購買、儲存、運輸凶器,易燃易爆、易制爆品,腐蝕性、放射性、傳染性、毒害性物品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2.以當面傳授、開辦培訓班、組建訓練營、開辦論壇、組織收聽收看音訊視訊資料等方式,或者利用網站、網頁、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網盤、即時通訊、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路平臺、網路應用服務組織恐怖活動培訓的,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心理體能培訓,傳授、學習犯罪技能方法或者進行恐怖活動訓練的;

3.為實施恐怖活動,通過撥打電話,傳送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或者利用網站、網頁、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網盤、即時通訊、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路平臺、網路應用服務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人員聯絡的;

4.為實施恐怖活動出入境或者組織、策劃、煽動、拉攏他人出入境的;

5.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