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罪名庫>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壞電力裝置罪的認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 閱讀(1.83W)

(一)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等的區別

破壞電力裝置罪的認定

構成本罪的破壞行為除一般破壞手段外,亦可以使用放火、爆炸等方式進行。此時,由於本罪屬特別法條,根據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規則,應當以本罪治罪,而不適用放火罪、爆炸罪等定罪量刑。

(二)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裝置,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本罪論處。如果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則應以盜竊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2項  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裝置,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裝置罪的,擇一重罪處罰。如果盜竊庫存的或者廢置的線路上的電線的,則應定為盜竊罪。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1986年12月9日《關於破壞電力裝置罪幾個問題的批覆》,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尚未安裝完畢的農用低壓照明電線路,不屬於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裝置。行為人即便盜走其中架設好的部分的電線,也不會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為應以盜竊定性。

(2)已經通電使用,只是由於枯水季節或電力不足等原因,而暫停供電的線路,仍應認為是正在使用的線路。行為人偷割這類線路中的電線,如果構成犯罪,應按破壞電力裝置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對偷割已經安裝完畢,但還未供電的電力線路的行為,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電力部門使用而偷割電線的,應按盜竊案件處理。如果行為人明知線路已交付電力部門使用而偷割電線的,定為破壞電力裝置罪。

(三)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分

要認定某一破壞電力裝置的行為是構成破壞電力裝置罪,還是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要是看被破壞的電力裝置是否處於正在使用中,破壞電力裝置的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破壞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裝置,如驗收完畢、已交付使用的發電裝置、供電裝置、變電裝置,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構成破壞電力裝置罪。反之,行為人破壞的電力裝置不是正在使用中,如庫存的電力裝置、廢棄不用的電力裝置、生產過程中的電力裝置或修理過程中的電力裝置,則不構成破壞電力裝置罪。因為這些電力裝置不是正在使用中,因而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只是造成財產毀損,侵犯財產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