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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私分罰沒財物案(第396條第2款)
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
涉嫌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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