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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9.26 法釋〔2000〕30號)第五條第五款走私非淫穢的影片、影碟、錄影帶、錄音帶、音碟、圖片、書刊、電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司法解釋

 第六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的稅額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是指對多次走私未經行政處罰處理的。

第七條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或者免稅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

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為人而向其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應繳稅額為五萬元以上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應當按照走私物品的種類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