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罪名庫>擾亂公共秩序罪>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司法解釋

擾亂公共秩序罪 閱讀(2.74W)

《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司法解釋

第一條 提供下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

(一) 網路接入、域名註冊解析等資訊網路接入、計算、儲存、傳輸服務;

(二) 資訊釋出、搜尋引擎、即時通訊、網路支付、網路預約、網路購物、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資訊網路應用服務;

(三) 利用資訊網路提供的電子政務、通訊、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是指網信、電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資訊網路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責令整改通知書或者其他文書形式,責令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改正措施。

認定“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應當綜合考慮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確、合理,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採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進行判斷。

第三條 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致使違法資訊大量傳播”:

(一) 致使傳播違法視訊檔案二百個以上的;

(二) 致使傳播違法視訊檔案以外的其他違法資訊二千個以上的;

(三) 致使傳播違法資訊,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四) 致使向二千個以上使用者賬號傳播違法資訊的;

(五) 致使利用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或者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三萬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違法資訊的;

(六) 致使違法資訊實際被點選數達到五萬以上的;

(七) 其他致使違法資訊大量傳播的情形。

第四條 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致使使用者資訊洩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一) 致使洩露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二) 致使洩露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使用者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三) 致使洩露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使用者資訊五萬條以上的;

(四) 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五) 造成他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六) 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八) 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五條 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致使影響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證據滅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造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貪汙賄賂犯罪案件的證據滅失的;

(二) 造成可能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犯罪案件的證據滅失的;

(三) 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證據滅失的;

(四) 致使刑事訴訟程式受到嚴重影響的;

(五)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 對絕大多數使用者日誌未留存或者未落實真實身份資訊認證義務的;

(二) 二年內經多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 致使資訊網路服務被主要用於違法犯罪的;

(四) 致使資訊網路服務、網路設施被用於實施網路攻擊,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的;

(五) 致使資訊網路服務被用於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貪汙賄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六) 致使國家機關或者通訊、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資訊網路受到破壞,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的;

(七) 其他嚴重違反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