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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有關部門多次責令之後仍不支付,那麼用人單位就會面臨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罪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認定標準是怎樣的?今天本站小編將為大家介紹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行政處罰相關規定。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

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行政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認定標準

應認定為故意的幾種情況:

1、明確表示拒不作為的,

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然地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藉口的,應認定故意。

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支付能力假像的;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使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法支付假像的;

非法剋扣工資或罰款的。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後,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勞動行政部門即各級勞動監察大隊已向用人單位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2、各級信訪機關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批轉檔案,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行政處罰,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會面臨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一定罰金。勞動者如果遇到這類情況,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