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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的認定

侵犯財產罪 閱讀(3.1W)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盜竊罪的認定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根據《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

1、已滿16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盜竊既遂與未遂

關於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理論上有接觸說、轉移說、隱匿說、失控說、控制說、失控加控制說。我們主張失控加控制說,即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通常是統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著行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為人並沒有控制財物,對此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因為本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於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於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

例如,行為人以不法佔有為目的,從火車上將他人財物扔到偏僻的軌道旁,打算下車後再撿回該財物。又如,行為人讓不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放在浴室內的金戒指藏在隱蔽處,打算日後取走。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行為人後來由於某種原因沒有控制該財物,但因為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而不能認定為未遂。所應注意的是,在認定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時,必須根據財物的性質、形態、體積大小、被害人對財物的佔有狀態、行為人的竊取樣態等進行判斷。如在商店行竊,就體積很小的財物而言,行為人將該財物夾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懷中時就是既遂;但就體積很大的財物而言,只有將該財物搬出商店才能認定為既遂。再如盜竊工廠內的財物,如果工廠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則將財物搬出原來的倉庫、車間時就是既遂;如果工廠的出入相當嚴格,出大門必須經過檢查,則只有將財物搬出大門外才是既遂。又如間接正犯的盜竊,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財物,即使利用者還沒有控制財物,也應認定為既遂。

由此,一概以行為人實際控制財物為既遂標準的觀點,過於重視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但輕視了對合法權益的保護;過於強調了盜竊行為的形式,但輕視了盜竊行為的本質。

(三)本罪與他罪和違法行為的界限

1、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2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2、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裝置,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裝置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3、為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後,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

4、為練習開車、遊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並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75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5、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採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後,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

6、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祕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7、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魚的犯罪性質問題。如果是出於盜竊的目的,毒死或炸死較大數量的魚,將其偷走,未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應定為盜竊罪;如果不顧人畜安危,向供飲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的劇毒藥物,或者向堤壩、其他公共設施附近的水性中投擲大量炸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大損失的,應定投毒罪或爆炸罪;如果是為了偷魚或挾私報復,向魚塘內投放大量劇毒藥物,嚴重汙染水質,毒死整塘的魚,使集體的或個人承包的養魚生產遭到嚴重破壞,損失慘重的,應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同時還應查明毒物或炸藥的來源,如牽連犯有其他罪的,則應從一重罪懲處。

8、盜伐林木的犯罪性質。違反保護森林法規,祕密地盜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因為本法分則另有規定,構成盜伐林木罪,不以盜竊罪論處;如果不是盜伐生長中的林木,而是盜竊已經採伐下來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上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則應構成盜竊罪。

9、對盜竊珍貴文物的,如果僅屬竊取,應定盜竊罪;在盜竊過程中破壞珍貴文物、名勝古蹟的,可以按盜竊罪或者破壞珍貴文物、名勝古蹟罪中的一重罪從重處罰。

10、盜竊墓葬,竊取數額較大的財物,應以盜竊罪論處;雖未竊得財物或竊得少量財物的,如情節嚴重,也應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竊取少量財物,情節輕微的,可由公安機關酌情給予治安處罰,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應依本法第三百二十八條之規定。

11、故意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或公文、證件、印章的,因盜竊的是刑法規定的特定物件,故依法應定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或盜竊公文、證件、印章罪,不以盜竊罪論;如果在盜竊到的手提包中意外地發現放有槍支、彈藥,因無盜竊槍支、彈藥的故意,仍應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盜竊拎包後發現內有槍支、彈約而又私藏的,則構成私藏槍支、彈藥罪。

12、盜竊鐵路線上行軍裝置的零件、部件或者鐵路線上的器材,危及行車安全,構成犯罪的,根據《鐵路法》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裝置罪論處。

13、竊取支票騙兌現金或者騙購物品的犯罪性質。竊取他人購買的旅行支票,摹仿失主簽字,騙兌現款或者騙購物品的,竊取單位蓋過章的空白支票,填寫收款單位和金額,騙購物品的,如果數額較大,一般構成盜竊罪。行為人雖然使用了欺騙手段,但他採用祕密竊取手段取得支票是決定性的,而兌現或購物是繼續完成盜竊行為,最終受損失的是丟失支票個人或單位。所以,仍應構成盜竊罪,而不構成票據詐騙罪。如果盜竊犯勾結他人冒充簽發支票的個人或單位人員去兌現或購物的,後者如果知道支票是偷來的,構成盜竊罪的共犯;如果不知道支票是偷來的,他冒名頂替,虛構事實,採用欺騙方法佔有財物則可定為票據詐騙罪。

14、根據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1款規定,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5、根據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條的規定即本罪定罪從重處罰。

16、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1989年9月15日《關於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並從中竊取財物案件定性問題的批覆》之規定,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通訊自由權利情節嚴重,並從中竊取少量財物,或者竊取匯票、匯款支票,騙取匯兌款數額不大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通訊自由罪的規定,從重處罰。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情節嚴重,並從中竊取少量財物數額較大的,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依照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17、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根據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應以盜竊罪治罪。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使用的數額認定。

18、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19、盜用他人公共資訊網路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