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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盜竊的認定是怎樣的 | 如何認定多次盜竊?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9W)

多次盜竊的認定是怎樣的,如何認定多次盜竊?

生活中,如果行為人是多次盜竊的話,那麼就可以直接以盜竊罪定罪處罰,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以來作出的新規定,不過這裡對多次盜竊還需要作出認定。那究竟多次盜竊該如何認定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多次盜竊的認定是怎樣的

多次盜竊,通說認為是指三次以上盜竊,但不以?次盜竊都達到既遂為前提。並且,多次盜竊不以行為人具有盜竊的慣常性為前提,即不要求客觀上達到慣竊的程度,也不要求行為人具有慣竊的習癖。之所以規定多次盜竊也可以構成盜竊罪,完全是由於中國刑事立法特有的“既定性也定量”的立法模式,強調刑事立法在確定構成犯罪行為模式的同時,也應當規定行為的Σ害程度。而衡量和影響行為Σ害程度的因素和情節包括數額、情節、方法、地點等等。在盜竊罪中能夠影響行為Σ害程度的也就包括盜竊財物的數額、盜竊的情節。在所有情節中,行為人盜竊的次數也是最主要的。

但需注意的是,多次盜竊中的“多次”符合集合犯的特徵,但不符合連續犯的特徵。集合犯是指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雖然實施了數個同種犯罪行為,刑法規定還是作為一罪論處的犯罪形態。通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在這種目的的推動下,行為人實施了數個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儘管行為人實施了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但是刑法明確規定將其作為一罪處理。某種程度上可以說,集合犯是行為的連續和集合。

二、盜竊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處罰的是一般意義上的盜竊行為,並且犯罪數額達到當地關於盜竊罪的起刑點的行為;

(2)入戶盜竊處罰的是行為人進入在物理形式上具有封閉性、在功能上具有家庭生活屬性的場所實施盜竊的行為,強調盜竊物件的特殊性,對犯罪數額和犯罪次數?有任何限制;

(3)攜帶凶器盜竊處罰的是行為人隨身攜帶但?有使用性質上是凶器或功能上能成為凶器的工具實施盜竊的行為,強調盜竊手段的特殊性,對犯罪次數和犯罪數額?有任何限制;

(4)扒竊處罰的是行為人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物品的行為,強調盜竊物件和盜竊場所的特殊性,同時對犯罪數額也不做要求。

經過本站小編在上文中的介紹,相信大家已經清楚司法實務中對多次盜竊是如何認定的吧。一般對多次盜竊犯罪的,都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希望這些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相關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為您解決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