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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匯罪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逃匯罪司法解釋

第四十六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在二百萬美元以上或者累計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或者累計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第3條規定:懲罰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數額較大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