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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十一條
軍人叛逃案(刑法第四百三十條) 軍人叛逃罪是指軍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因反對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而出逃的;
(二)掌握、攜帶軍事祕密出境後滯留不歸的;
(三)申請政治避難的;
(四)公開發表叛國言論的;
(五)投靠境外反動機構或者組織的;
(六)出逃至交戰對方區域的;
(七)進行其他危害國家軍事利益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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