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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六條

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應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任何基於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視性做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

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動,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利用宗教名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反對境外勢力干涉境內宗教事務,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 國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