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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法條及司法解釋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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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法條及司法解釋如何量刑?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法條及司法解釋如何量刑?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行為是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這裡的非法剝奪,是指以強制等方法剝奪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剝奪方法包括:非法干涉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動;強迫教徒退教或者改變信仰;強迫公民信教或者信仰同一宗教的某一教派;非法封閉或者搗毀合法的宗教場所、設施等。

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客體要件是行為必須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與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和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進行正當的宗教活動的自由等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採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制止某人信仰宗教,加入宗教團體,或者強迫其放棄宗教,退出宗教團體;或者強制不信仰宗教的人信仰宗教;或者用上述方法破壞宗教活動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構成本罪的人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常情況下,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都是利用一定的職權或個人身份所享有的聲望進行的,很容易傷害群眾的感情,往往在政治上造成很大的影響。非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觸犯刑律的,除已成為犯本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共犯以外,依照具體情況處理,不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他人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而故意非法予以剝奪。如果沒有故意,只是在客觀上造成了剝奪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的結果,則不構成本罪。

綜上所述,我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這在憲法中都有規定,如果他人非法剝奪這種權利,情節比較嚴重的,會觸犯刑法,在刑法裡面,對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有法條規定,明確量刑標準是兩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構成本罪,必須是主觀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