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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構成要件

軍人違反職責罪 閱讀(2.94W)

(一)主體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軍隊醫務人員,一般是負有救護治療職責的軍職人員。法律對本罪的犯罪主體並沒有直接作出明文規定,但規定了“在救護治療職位上”。這一規定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從身份上看,行為人應是醫務工作人員,包括臨時被委派從事醫務工作的人員;二是從時間上看,這些醫務工作人員正在崗位上履行救護治療職責,如正在上班、值班或者被指派從事臨時搶救任務等。如果行為人不是醫務工作人員,或者不是正在履行救護治療職責,而是在下班以後、休假之中或者從事其他工作時,則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故意。即明知存在危重傷病軍人,且有條件救治,卻棄置不顧。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軍的戰場救護秩序。在戰場上實行救護制度,盡最大可能搶救每一個傷病員是醫務人員的神聖職責。在戰時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害傷病軍人的行為,違背戰場救護的要求,會直接破壞戰場救護秩序,傷害廣大官兵的感情,削弱他們的戰鬥意志,損害部隊的戰鬥力。在戰時情況下,這類行為性質更為惡劣,後果更為嚴重。《中國人民解放軍醫院工作暫行規則》等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對“拒絕診治按軍隊約有關規定就診或轉診的軍隊傷病員、拒絕對危急重症傷病員進行必要的搶救處理”的軍隊醫務人員,“違反本規則,觸犯刑律構成犯罪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在救治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拒不救治的物件必須是我方的傷病軍人。如果是受傷的俘虜,則不構成本罪。傷病軍人不僅包括狹義的傷員,還應包括因作戰而患病的病員。拒不救治是指對有條件救治的傷員棄置不顧不予搶救,一般表現為不作為的形式。拒不救治表現為拒絕提供必要的搶救、治療,以控制、緩解傷情、病情,挽救傷病軍人的生命或者避免造成終生嚴重殘疾。拒不救治的行為可以發生在醫療救護的各個環節上,如值班護士拒不接診,醫生拒不檢診和進行搶救,檢驗人員拒不進行檢驗等。有條件救治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只有客觀上具備救治的條件,才能證明行為人拒不救治傷病軍人存在主觀上的罪過。是否具備救治傷病軍人的條件,應根據傷病軍人的傷情、病情,結合救護人員的技術水平、醫療單位的醫療條件及當時的客觀環境,綜合認定。在緊急情況下,對確實無條件搶救治的,或者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未予及時救治的,不應視為拒不救治。拒不救治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即國家宣佈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在救護治療崗位上,是指軍隊醫務人員在執行戰場救護任務過程,正在本職工作崗位上執行任務或者臨時執行救護治療任務。危重,是指傷病軍人的傷勢或者病情嚴重而處於危險的情形,且不及時救治,將導致其死亡的後果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