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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構成要件

危害國防利益罪 閱讀(2.15W)

(一)主體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預備役人員,非預備役人員不構成本罪。根據兵役法規定的精神,“預備役人員”是指軍隊外服兵役的人員,包括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人員,他們積極履行兵役法所規定的兵役義務,是國家儲備的後備兵源,是戰時動員的主要物件。根據預備役人員,分為預備役軍官和預備役士兵。預備役軍官包括退出現役轉為預備役的軍官,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退出現役的士兵、高等院校畢業生、專職人武幹部、民兵幹部、非軍事部門的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預備役士兵包括編入基幹民兵組織的人員,經過預備役登記的28歲以下退出現役的士兵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28歲以下的專業技術人員,編入普通民兵組織的人員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29歲至35歲退出現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服士兵預備役條件的男性公民。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在戰時,且為國家的徵召或者軍事訓練而仍故意拒絕或逃避。如果他人把徵召說成是某種另外的活動,欺騙行為人致使其相信而事先逃避的,則行為人的逃避行為則不構成犯罪。其目的一般是為了逃避服役,犯罪動機則多為貪生怕死、怕苦怕累。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兵役管理活動。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拒絕、逃避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地表現在:

1、這種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若在平時則不構成本罪。

2、必須具有拒絕、逃避徵召或拒絕、逃避軍事訓練的行為。

3、拒絕、逃避徵召或軍事訓練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可見,情節嚴重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標準。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多次拒絕、逃避徵召或軍事訓練;組織、煽動他人拒絕、逃避徵召或軍事訓練;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拒絕徵召、攜帶武器逃避軍事訓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