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住房保障>經濟適用房>

土地使用合同和土地證有什麼關係?

經濟適用房 閱讀(7.64K)

一、什麼是土地使用合同和土地證

土地使用合同和土地證有什麼關係?

地使用合同以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即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出讓人)與土地使用者(受讓人)就特定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事宜所達成的、明確相互問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協議

土地證,是國家規定的土地的使用者或者土地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的法律依據。根據國家關規定,目前我國頒發的土地證書主要有三種:

1、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所有權。

二、土地使用合同和土地證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證書這個是對物權的確認,我國採用登記主義,也就是說土地等需要以登記為準,變更登記後才是物權轉移。

土地出讓合同這是債權,債權人享有要求土地過戶登記的權利,如果未如期履約可以要求違約賠償,但不能當然的獲得土地,因為物權對抗債權。

三、土地使用合同和土地證的關係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須持土地批件、出讓合同(如果是轉讓來的還要持轉讓合同)、繳納出讓金及各種稅費的票據、法人證、法人身份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等到土地申報發證機關申請登記。因此,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之後,可以按合同的土地用途,繳交出讓金等費用,辦理相應用地性質土地證。

如果要改變用途,需先補簽出讓合同,補交出讓金後再持上述證件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如果已辦理過土地使用證,還要將原證一併提供再申請變更國有土地使用證)。

另外,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土地證和土地使用合同上的土地使用面積不一致時,以土地證上的面積為準,可以到相關部門將土地使用合同上的土地使用面積改成與土地證上一致。

綜上所述,企業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需要提供土地使用合同和其他相關資料,辦理土地土地證的具體流程和需要的相關資料大家可以向相關部門和專業人士進行諮詢,避免在辦理的時候因為各種問題浪費時間和精力。當土地使用合同和土地證上的面積不一致時,一定要及時到相關部門進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