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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土地使用稅浙江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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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轉租土地使用稅浙江有哪些規定?

轉租土地使用稅浙江有哪些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15號)規定:“關於納稅人的確定: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因此,轉租方不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房屋租賃經營需要交納的稅及稅率:

1、營業稅:按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5%計算。

2、城建稅:以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適用稅率繳納城市建設維護稅。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所在地在縣城、鎮(縣、市屬鎮的),稅率為5%;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縣、市屬鎮)的稅率為1%。

3、教育費附加:按營業稅的3%計算。

4、印花稅:按簽訂租賃合同所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計算。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5、房產稅:按租金收入的12%計算。

6、企業所得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應將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併入企業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7、城鎮土地使用稅: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用於生產經營和出租的房屋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徵範圍內的,應按房屋佔地(含出租的院落佔地)面積,依土地等級及適用的土地等級稅額,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土地。從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在華機構的用地也要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特點1、對佔用土地的行為徵稅2、徵稅物件是土地

二、計稅依據

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注意:稅務機關不能核定納稅人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

三、稅率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地區幅度差別定額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2.中等城市1.2~24元;3.小城市0.9~18元;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適用稅額四、稅額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稅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綜上所述,依據土地使用稅規定,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範圍是,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計算標準是按照土地使用面積,大城市按照1.5-30元計算,中等城市按照1.2-24元計算,如果轉租土地的,轉租者不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應當由使用者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以及當地計算稅率實際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