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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昌縣土地使用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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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是要交稅的。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藉口,逃避交稅。這是每個人都應該做的。國家為我們提供了資源,所以交稅是我們應該做的事。作為一個合法的公民,就應只職責與本分,任何事情都不能隨意按照自己的想法來。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榮昌縣土地使用稅標準是怎樣的?

榮昌縣土地使用稅標準?

土地使用稅的概念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於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徵範圍的土地為徵稅物件,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標準,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資源稅。

1、榮昌縣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標準:

根據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只有城鎮的土地需要徵收稅費,因此,土地使用稅通常都指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為徵稅物件,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其稅額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間。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2、榮昌縣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方式: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納稅人首次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前,應先在稅務機關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資訊登記,填寫《土地使用稅資訊登記表》。資訊登記完成後,即可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申報時應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表》。

3、榮昌縣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時間:

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何分期繳納應問一問你企業的稅務專管員);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稅收的收取,需要按照相關政策的規定。執法人員不會胡亂進行收取的,都會參照當地的規定。榮昌縣土地使用稅標準是怎樣的呢?土地稅的收取標準,都是按照土地的實際面積進行計算的,每平方米的價格,根據實際情況不同,可能會進行調整。具體以當地釋出的官方訊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