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住房保障>經濟適用房>

廣東省房地產土地使用稅核減依據是怎麼樣的?

經濟適用房 閱讀(7.36K)

一、廣東省房地產土地使用稅核減依據是怎麼樣的?

廣東省房地產土地使用稅核減依據是怎麼樣的?

1、如何減免土地使用稅

按照稅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包括:

(1)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檔案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檔案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2)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3)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稅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如何暫免土地使用稅

(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批准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免徵土地使用稅的情形

(一)政策性免稅

對下列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至l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稽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

(二)由地方確定的免稅

下列幾項用地是否免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

綜合上面所說的,房地產土地使用稅一般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進行辦理減免的手續,但對於一些土地是屬於全部的減免,而對於有些土地就會有年限的限制,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多諮詢一下,自己不承擔的費用就可以不用給。